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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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秀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