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照不爭執出處│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