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05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秀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1年5月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林秀蘭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10年9月18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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