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791號債權人 王宥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昕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
1、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為證,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交付」,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
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3、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具狀表明之。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