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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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790號債權人路易崴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榮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千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千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000023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