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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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60號原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仁傑 訴訟代理人 洪正軒 被告 王崇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