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欣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欣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欣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並衡酌附表編號1所示屬過失傷害、編號2至4所示均屬偽造文書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未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一般,暨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於前開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揆諸前揭規定,應仍得易科罰金,自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駕業務傷害│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0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5日│108年2月23日、108│108年1月1日││││年7月11日、108年7│││││月19日、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6日、│││││108年8月3日、108│││││年8月5日、108年8│││││月7日、108年8月8│││││日、108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089號│第14327號│第1056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343號│109年度簡字第450號│108年度易字22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7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343號│109年度簡字第450號│109年度易字2201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9日│109年5月29日│109年8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16號(已執畢)│第8421號(經原判決定│第1331號││││應執行8月確定)│││備註├──────────┴──────────┤│││編號1、2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851號,已執畢)│││├─────────────────────┴──────────┤││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5249號,已執畢)│└────────┴────────────────────────────────┘┌────────┬──────────┬──────────┬──────────┐│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37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58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589││││判決││號││││├────┼──────────┼──────────┼──────────┤││判決│109年12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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