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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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814號債權人 蘇奕騰 債務人 蕭炳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001│500,000元│民國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002│500,000元│民國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003│200,000元│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4│350,000元│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