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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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號再審原告 陳林時子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4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