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金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北興鋼品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5,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