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呂月英辛呂月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呂月英即辛呂月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零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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