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33號聲請人倉裕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劉瑞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慕先┌──────────────────────────────────────────────┐│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海暐股份有限公司黃│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105年4月30日│17,955元│GB0000000││││富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