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士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士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楊士民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楊士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9日│107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77號│107年度偵字第187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上更一字│107年度交簡字第525號││││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107年9月2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3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5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5日│107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262號│107年度執字第167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