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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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許家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宥慧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啟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緯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陸拾萬捌仟零參拾貳元伍角捌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美金部分得以清償日聲請人銀行牌告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