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71號原告 李王如斌
李壽松 被告 李佳琪 (原名 李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1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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