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坤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79號、99年度營偵字第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鍾坤亮業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