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段黎秀貞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被告 黃國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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