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津瑄 (即 徐任均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林淑鳳 (即徐任均之繼承人)人
一、債務人林津瑄、林淑鳳應於繼承第三人徐任均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参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参萬零参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