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簡清男
達給 路瓦旦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林萬發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15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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