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庭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庭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庭瑋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23、10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先後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於102年11月1日以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電腦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