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債務人 楊秋鳳 債務人 蔣世堅
一、債務人楊秋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聲請人就債務人楊秋鳳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應由債務人蔣世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