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6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