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救字第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守厚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該會台北分會扶助律
師接案通知書1件以為釋明。
三、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