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張文遠 、 吳慧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萬8577元,應繳裁判費19萬6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4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