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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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債權人 黃智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偉巍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張偉巍之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黃智湧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並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查報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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