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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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璟如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育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璟如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534,428元,因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共610,000元,惟同一期間有630,240元之必要支出。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前置調解時提供180期、0利率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無法履行該方案,經調解不成立(本院105年度消債調字第59號,該案卷簡稱「調解卷」)。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迄民國105年11月2日積欠各銀行之債務金額(含利息、違約金、費用)共1,135,099元,業據台新銀行陳報在卷(調解卷第88頁);聲請人另積欠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2,919元、229,874元、108,941元(調解卷第61、70、79頁),上揭債務金額總計1,986,833元。另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宜蘭縣音樂服務業職業工會繳費卡、學費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為證(調解卷第11至33頁)。綜觀聲請人所積欠債務金額、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堪信其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祿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3月3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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