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債權人 蘇清江 債務人 李淵霸 債務人 李陳鑾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淵霸、李陳鑾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4年9月10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若債務人有明示約定就本件債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證明資料者,請提供之。
三、請提供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以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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