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 黃三育 訴訟代理人 郭銘濬 律師
林文凱 律師複代理人 連家麟 律師被告 李建昌
李妮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 郭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李建昌為清償其子(即訴外人 李庠岑 )與原告間之借款,遂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同年3月10日簽發起訴狀附原證一及原證二所示本票共6張(票號、發票日、到期日、面額等詳見本院卷第121頁反面、第122頁正面,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聲稱將會分期還款以確保原告之權益不會受損;被告李建昌嗣於106年3月30日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五十分之一),及其土地上建物樓房第5層(建號第684號,即門牌臺中市○○區○○里○○鄰○○○街○○○○號5樓)之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妮芸,有害及原告之上揭債權,請求確認被告間之上開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且代位請求被告李妮芸將系爭房地登記予被告李建昌;並備位依民法詐害行為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又備位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如原告無法請求系爭房地回復原狀,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180萬元。惟被告李建昌則辯稱係受詐欺、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且被告與原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而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原告黃三育持系爭本票6紙,向本院取得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本票裁定案號詳見本院卷第121頁反面、第122頁正面)後,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本件被告李建昌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6年度司執二字第39482號),故本件被告李建昌以本件原告黃三育為被告,於本院對黃三育提起另案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訴訟(案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等),經本院於107年2月14日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7年上字第189號事件審理中,此有案號查詢結果表一紙在卷可憑,因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有無理由,以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為先決問題,為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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