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鈞守(原名馮凱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992號、第34797號、107年度偵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鈞守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馮鈞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嫌重大,且前因逃匿經本院通緝後方到案,足認被告有畏罪逃匿之事實;復經本院命具保新臺幣2萬元而覓保無著,無從以具保之方式確保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故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1月2日予以羈押在案,嗣於108年1月24日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1萬元停止羈押,然本院108年3月7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被告,並促請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一再推託猶未到庭,顯有規避審判,而有逃亡之虞,被告於108年3月25日經本院裁定再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前於108年1月24日裁定准予具保1萬元停止羈押。惟被告明知審理期日屆至,而本院對其請假一事並未允准,並促請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而於審理期日由具保人督促被告出門應訊後,被告竟仍未到庭,嗣經本院進行拘提程序後,方自行到院,顯見被告意圖規避、拖延審判,此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曾因逃亡而通緝,即見其明,故其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應屬甚高,此勢將不利於日後執行之進行。準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108年4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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