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債權人 劉仲君 上列債權人劉仲君因與債務人 黃韋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仲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各項金額請求之相關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請求利息自105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抑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