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59號
108年度訴字第841號108年度訴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217號、第13521號、第13804號、第14355號、第14389號、第17248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7625號、第17749號、第22949號)、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2949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396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秋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張秋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德勝」、「誠以待人」、 沈淑芬 等成年人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並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擔任提款車手,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負責提領詐騙贓款之工作,並約定每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人頭帳戶,隨後即由張秋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持該詐欺集團所收取之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自動櫃員機將贓款提領而出,得手後依「德勝」、「誠以待人」指示,以放置至指定地點或丟包方式,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至該指定地點取款,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遭詐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松山分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張秋圳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9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三第199、224頁),核與證人即各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證人人別及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一證據頁數欄所示),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一證據頁數欄所示)。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有相當可信性,並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
生效施行。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擔任車手並負責將詐欺贓款交與上開詐欺集團上手,其主觀上有隱匿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而製造金流斷點,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核被告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43罪)。
㈢共同正犯:
被告與「德勝」、「誠以待人」、共犯沈淑芬等人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接續犯:
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3所示犯行間,因被害人均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同一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是附表一編號13、18、34所示被害人雖數次匯款,仍僅各論為一罪,附此敘明。
㈤想像競合犯:
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揭說明,被告所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5部分(提領時間即附表二編號1之首次提領)所示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以及其前開首次犯行以外之其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均係為求詐得各該被害人之金錢,犯罪目的單一,各行為間亦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俱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數罪併罰: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3所為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共4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減輕事由:
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就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經過,以及其收取贓款以及將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進而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等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始終供述詳實,業如前述,應認其對洗錢行為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是就被告本案洗錢犯行部分,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㈧量刑:
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不從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率然加入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偏差,破壞社會治安,其所為收取及傳遞詐欺款項等行為,屬詐欺集團中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相當非難,然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烘焙,每月所得約36,000元、未婚、有1名19歲女兒,其必須扶養中風之弟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6頁),以及其於本案提領及上繳款項之金額、犯罪所得之金額、角色分工、洗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考量被告所犯4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犯罪方法、過程、參與程度亦大致相同,各次犯行時間甚接近,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審酌其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㈨不予宣告強制工作⒈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惟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⒉經查,被告雖加入德勝」、「誠以待人」、沈淑芬及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成員參與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等結構性犯罪組織即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所為固可非議,惟被告所為係參與較末端之車手取款犯罪分工,參與犯罪之程度有限,其因本件犯行所分得之報酬亦非甚高;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是尚難認已達嚴重危害社會之程度,而僅憑被告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亦難認被告有犯罪習慣。被告因欠缺正確工作觀念而犯本件加重詐欺犯行,改正其詐欺犯行之有效方法,應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教育及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是依比例原則,並綜合被告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本院認對被告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已足認為與其本件犯行之處罰相當,而收儆懲之效,尚難認有再予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經查,被告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之角色,其雖自本案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詐得款項,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詐欺案件之主導者,自無可能取得全部詐得款項,且依詐欺集團分工狀態,被告擔任車手行為之報酬為自提領金額中抽成乙情,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供承明確,雖被告就犯罪所得有18,000元、20,000元不同之說法(見本院卷一第485頁;本院卷三第225頁),惟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18,000元,此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既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向採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查被告所提領而交付上手之其餘未扣案詐欺贓款,固為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而共同犯本案之罪所得之財物,然依被告供陳情節,其業已於提領款項後將之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車手,通常負責提領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所提領贓款並無何處分權限,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被告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宏緯移送併辦,檢察官周慶華、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收款帳戶起訴案號證據頁數1告訴人 王莉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3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新臺幣(以下同)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3日10時40分許,在嘉義市○○路○○○○○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王莉雯於警詢之證述:偵13217卷P31-352.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17卷P47-49;偵13521卷P127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2告訴人 梁惠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1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6000元之價格販售九族文化村的門票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3日10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梁惠婷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521卷P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3被害人 許文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2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2日13時22分許,在基隆市北寧路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8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許文俊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521卷P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4告訴人 王靜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3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3日12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王靜芬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97-10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521卷P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35告訴人 蔡秀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6日前,在網際網路旋轉拍賣網站上刊登以4,5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6SPLUS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2日11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蔡秀萍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87-9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521卷P93-95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6被害人 盧玟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3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2萬元之價格販售MacBookPro15筆記型電腦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3日12時45分許,以網路轉帳2萬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盧玟君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15-172.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521卷P18-21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37告訴人 廖怡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2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2日12時47分許,在屏東縣內埔鄉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8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廖怡慈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23-27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報案三聯單:偵13521卷P29-33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8被害人 陳鏡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1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2日12時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陳鏡佳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35-39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521卷P41-45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9告訴人 陳盈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3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1700元之價格販售保健食品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3日10時39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7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陳盈伶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47-5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3521卷P53-55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10告訴人 葉建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3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3日1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葉建志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57-592.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521卷P61-63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11告訴人 黃秋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1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1680元之價格販售婦嬰用品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2日12時22分許,在臺南市北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68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黃秋美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65-7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521卷P73-75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12告訴人 蔡佳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2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3400元之價格販售雀巢食品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2日11時56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蔡佳雯於警詢之證述:偵13521卷P77-8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521卷P83-85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13告訴人 蕭哲漢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5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2萬5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5日10時31分許,在臺中市東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5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蕭哲漢於警詢之證述:偵13804卷P45-472.匯款交易明細、訂單交易網頁、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49-67、179、181;新北偵23965卷P25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804卷P147-148108年4月25日11時24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4告訴人 廖翊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5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5日10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廖翊丞於警詢之證述:偵13804卷P69-712.匯款交易明細、訂單交易網頁、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73-77、181;新北偵23965卷P25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804卷P149-15015告訴人 曾怡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4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1590元之價格販售九族文化村的門票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5日10時46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曾怡嘉於警詢之證述:偵13804卷P79-852.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87-95、181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804卷P151-15216告訴人 詹雅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5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3420元之價格販售水解奶粉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5日10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詹雅云於警詢之證述:偵13804卷P97-992.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01-119、179;新北偵23965卷P25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804卷P153-15417告訴人 王紀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5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2600元之價格販售維他命B群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5日10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王紀雯於警詢之證述:偵13804卷P000-0000.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25-131、179;新北偵23965卷P25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804卷P155-15618告訴人 林秀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3日11時5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外甥需借錢急用。108年4月23日,在基隆市以無摺存款15萬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新北108偵23965併辦意旨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林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13804卷P000-0000.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偵23965卷P13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39、179;新北偵23965卷P25108年4月24日,在基隆市以臨櫃匯款10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9告訴人 朱建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8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7000元之價格販售餐卷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0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朱建瑜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35-39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89卷P31-33、41-45、49-533.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55-57、30720告訴人 劉怡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8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6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0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劉怡萍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65-692.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14389卷P61-63、71-79、913.存摺內頁、社交軟體對話截圖、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81-89、30721被害人 江婉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7000元之價格販售冷氣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1時12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江婉菁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000-0000.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一般呈報單、員警工作紀錄簿:偵14389卷P95-103、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722告訴人 林昕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7000元之價格販售九族文化村的門票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1時22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林昕憓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000-0000.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89卷P113-115、123-129、1413.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131-139、30723告訴人 喻琬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1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喻琬茹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000-0000.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89卷P143、151-153、1653.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155-163、30724被害人 林慧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3120元之價格販售義大世界的門票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1時43分許,在苗栗縣○○鄉○○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林慧媛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000-0000.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89卷P169-171、000-0000.社交軟體對話截圖、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185-193、30725告訴人 吳俊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2萬元之價格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2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吳俊寬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000-0000.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4389卷P197-199、000-0000.訂單交易網頁、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221-233、30926告訴人 許智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2時47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8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許智文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000-0000.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89卷P235-237、000-0000.匯款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253、30927告訴人 邱琦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9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9日13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邱琦文於警詢之證述:偵14389卷P000-0000.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14389卷P259-261、271、000-0000.訂單交易網頁、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273-279、30928告訴人 杜秋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5日撥打電話佯稱因係公司股東須負民事責任。108年4月30日14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杜秋菊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55-61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55卷P49-53、63-773.存摺內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79-81;訴759卷一P6129告訴人 謝妙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8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1020元之價格販售奶粉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30日10時17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02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謝妙宜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93-95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55卷P89-91、97-99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30告訴人 許彩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30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30日11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許彩文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000-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55卷P000-0000.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偵14355卷P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31告訴人 郭品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30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30日12時51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8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郭品宏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000-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4355卷P125-131、000-0000.訂單交易網頁、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偵14355卷P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32告訴人 邱仕羣 羣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30日前,在網際網路REEBONZ網站上刊登以9000元之價格販售香奈兒荔枝皮金扣短夾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30日12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邱仕羣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000-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4355卷P155-161、1693.匯款交易明細、訂單交易網頁、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偵14355卷P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33告訴人 楊晏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30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9000元之價格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30日13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楊晏婷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000-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355卷P185-189、000-0000.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偵14355卷P205-207、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34被害人 張詠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30日前,在網際網路REEBONZ網站上刊登以1萬9000元之價格販售LV郵差包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5月1日9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張詠淑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000-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偵14355卷P000-0000.手機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2紙、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33、281;訴759卷一P55、61108年5月1日13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一35告訴人 陳軒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2萬元之價格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5月1日9時49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陳軒豪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000-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55卷P237-243、000-0000.訂單交易網頁、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53-261、281;訴759卷一P5536告訴人 劉曉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30日前,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8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MAX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5月1日11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起訴書附表一、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劉曉蒨於警詢之證述:偵14355卷P000-000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55卷P263-269、279、2853.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1;訴759卷一P5637被害人 吳謝素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5日10時許及108年4月29日10時許,以撥打LINE通訊軟體佯稱係其姪子需借錢急用。108年4月25日11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吳謝素禎於警詢之證述:偵17625卷P31-332.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35-45、109108年4月29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經行員查覺有異,始未匯款38告訴人 郭怡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5日前,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刊登以3210元之價格販售雀巢管灌營養品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4月26日10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郭怡君於警詢之證述:偵17625卷P54-552.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625卷P51-53、56-58、65-663.匯款交易明細、社交軟體對話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59-64、10939告訴人 黃瓊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6日12時17分許及同日12時22分許,佯稱告訴人於PCHOME網站購物遭詐騙,來電表示欲退還遭詐騙之款項,而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108年4月26日12時46分許,在南投縣○○鄉○○路○○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黃瓊媼於警詢之證述:偵17625卷P69-71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625卷P72-73、75-783.匯款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74、11740被害人 葉家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6日前,以撥打電話佯稱為親友需錢急用,而依指示匯款。108年4月26日12時39分許,在基隆市○○區○○○○○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1.臺北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偵17625卷P141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1941告訴人 王貞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6日13時39分許,佯稱告訴人於PCHOME網站購物遭詐騙之款項,來電表示欲退款,而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108年4月26日13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王貞諭於警詢之證述:偵17749卷P53-572.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749卷P51、593.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偵17625卷P117;偵17749卷P6142被害人 蔡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26日14時32分,向被害人表示在網際網路PCHOME網站上以2040元之價格購買腸胃藥之付款方式有優惠,來電表示欲退款,而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108年4月26日14時53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1.證人即被害人蔡美玲於警詢之證述:偵17749卷P65-672.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749卷P63、693.帳戶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17;偵17749卷P7143告訴人 朱怡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1日前某日,在網際網路臉書網站上刊登以1萬7000元之價格販售IPHONEXS行動電話之訊息,致不疑有他,主動與其聯繫並匯款。108年5月1日14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訴1027追加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朱怡蓁於警詢之證述:偵22949卷P000-0000.陳報單、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2949卷P141、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2附表二:
編號取款時間取款地點取款金額起訴案號取款帳戶證據頁數1108年4月23日9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六張犁郵局自動櫃員機8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521卷P141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2108年4月23日10時1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六張犁郵局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3108年4月23日10時2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六張犁郵局自動櫃員機3萬6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4108年4月23日10時4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陽信銀行大安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217卷P25、292.提領紀錄:偵13217卷P43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5108年4月23日10時4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陽信銀行大安分行自動櫃員機8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217卷P25、302.提領紀錄:偵13217卷P43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26108年4月23日12時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安門市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6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521卷P141;審訴卷P174之2背面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審訴卷P174之4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37108年4月23日12時2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六張犁郵局自動櫃員機1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38108年4月23日13時許臺北市○○區○○街00號OK便利商店臺北樂安門市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521卷P141;審訴卷P174之2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審訴卷P174之3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39108年4月23日13時1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OK便利商店臺北樂安門市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審訴卷P174之2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審訴卷P174之3背面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310108年4月23日13時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OK便利商店臺北樂安門市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2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審訴卷P174之2背面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審訴卷P174之3背面3.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242之311108年4月24日14時1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247號中和地區農會仁愛分部自動櫃員機2萬元新北108偵23965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新北偵23965卷P19-212.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79;新北偵23965卷P2512108年4月24日14時13分許2萬元13108年4月24日14時14分許2萬元14108年4月24日14時15分許2萬元15108年4月24日14時15分許2萬元16108年4月25日10時13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18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25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1、179;新北偵23965卷P2517108年4月25日10時15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62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26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1、179;新北偵23965卷P2518108年4月25日10時56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27-28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3、18119108年4月25日10時57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29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3、18120108年4月25日11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5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0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1、18121108年4月25日11時37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1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1、18122108年4月25日11時39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3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22.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8123108年4月25日12時4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3-34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5、183;偵17625卷P10924108年4月25日12時6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5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5、183;偵17625卷P10925108年4月25日12時7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6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5、183;偵17625卷P10926108年4月25日12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7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5、183;偵17625卷P10927108年4月25日12時9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8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6、183;偵17625卷P10928108年4月25日12時10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39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6、183;偵17625卷P10929108年4月25日12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40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6、183;偵17625卷P10930108年4月25日12時12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偵13804卷P41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帳戶交易明細:偵13804卷P146、183;偵17625卷P10931108年4月26日9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郵局自動櫃員機4萬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7625卷P95、99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0932108年4月26日9時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郵局自動櫃員機1萬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7625卷P95、99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0933108年4月26日10時11分許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撫順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1萬6000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提領紀錄:偵17749卷P23、35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0934108年4月26日10時40分許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撫順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1,000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提領紀錄:偵17749卷P23、35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0935108年4月26日10時48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金鑽店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4,000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7625卷P95、101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0936108年4月26日12時5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郵局自動櫃員機3萬4000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7625卷P95、101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1737108年4月26日12時5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郵局自動櫃員機6萬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7625卷P95、103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1938108年4月26日13時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郵局自動櫃員機4萬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7625卷P95、103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1939108年4月26日14時8分許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撫順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1萬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提領紀錄:偵17749卷P25、35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1740108年4月26日15時2分許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撫順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5000元108訴84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擷圖影像、提領紀錄:偵17749卷P25、352.帳戶交易明細:偵17625卷P11741108年4月29日10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古亭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7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1、291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7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2108年4月29日11時1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3、291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7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3108年4月29日11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自動櫃員機5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3、293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7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4108年4月29日11時2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羅中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1萬9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7、293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7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5108年4月29日11時5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3、295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7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6108年4月29日11時5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古亭分行自動櫃員機5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5、295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7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7108年4月29日12時5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8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9、297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9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8108年4月29日14時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古亭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1、301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9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49108年4月29日14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古亭分行自動櫃員機3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14389卷P21、301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89卷P3093.提領紀錄:偵17248卷P5950108年4月30日11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1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7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1108年4月30日11時5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7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2108年4月30日12時1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8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8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3108年4月30日12時2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京發店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6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41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4108年4月30日13時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東光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1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9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5108年4月30日13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東光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9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6108年4月30日13時1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東光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6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40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7108年4月30日13時5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82.帳戶交易明細:審訴卷P17358108年4月30日15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2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1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59108年4月30日15時4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8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1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0108年4月30日15時4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2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1108年4月30日15時4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2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2108年4月30日15時4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3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3108年4月30日15時4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3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4108年4月30日15時4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4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5108年4月30日15時4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4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6108年4月30日15時5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自動櫃員機9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35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167108年5月1日9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9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43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1;訴759卷一P5568108年5月1日9時5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43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1;訴759卷一P5569108年5月1日9時5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5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44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1;訴759卷一P5570108年5月1日10時3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6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44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1;訴759卷一P5571108年5月1日11時33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臺中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自動櫃員機1萬2000元本案起訴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擷圖影像:偵14355卷P25、45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3;訴759卷一P5672108年5月1日12時48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城東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22949卷P27、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3;訴759卷一P5673108年5月1日12時50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城東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22949卷P27、163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3;訴759卷一P5674108年5月1日13時36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城東分行自動櫃員機8000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22949卷P27、163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3;訴759卷一P5675108年5月1日13時3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城東分行自動櫃員機3萬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22949卷P27、41-43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276108年5月1日13時39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城東分行自動櫃員機8000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22949卷P27、41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277108年5月1日14時29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22949卷P27、45-47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278108年5月1日14時31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動櫃員機8000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22949卷P27、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3;訴759卷一P5679108年5月1日14時34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動櫃員機4000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22949卷P27、1672.帳戶交易明細:偵14355卷P283;訴759卷一P5680108年5月1日15時10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108訴1027追加起訴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擷圖影像:偵22949卷P27、49-51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281108年5月1日15時11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建國分行自動櫃員機3000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22949卷P27、49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282108年5月1日15時2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捷運南京復興站自動櫃員機7000元108偵22949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提領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22949卷P27、532.帳戶交易明細:訴759卷一P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