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王怡婷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游泗淵 律師被告 詹智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7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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