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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