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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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選任相對人永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並依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之事項。另應明確記載本件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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