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義不動產有限公司、 翁維隆 、 游翔宇 、 林維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