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 陳俞君
阮美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慧真 債務人 許桂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慧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許桂穎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6年12月29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陳俞君(3分之2)⑵阮美瑞(3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⑵新臺幣4,80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08年12月27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就各個債務契約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許桂穎、陳慧真,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許桂穎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陳俞君、阮美瑞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27日,債務人許桂穎並簽立本票二紙為憑。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二紙、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沙鹿區晉江北段207110.78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0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一層:46.40二層:47.90電梯樓梯間:6.00合計:100.30全部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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