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合約違約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洪聖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涵蓉 間請求合約違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