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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