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六號解釋「對於併合處罰所定執行刑逾六個月之情形,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限之規定部分,失其效力」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