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63號原告 吳春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惠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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