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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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0.7290,驗餘淨重0.218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0.2185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認含四氫大麻酚成分,實稱毛重0.7290公克,淨重0.219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餘重0.2185公克,而四氫大麻酚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之一之情,有該中心97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97045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足認該物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