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被告 趙志方 即永錠工業社被告 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催告之合法性尚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詩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