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53號原告建崎實業社即洪清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陞農場即 鄭智銘 間請求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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