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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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3號、第1269號、第1429號、第1460號、第2060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能預見提供自己帳戶資料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20日間,透過網路即時通與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為「 黃東翔 」之男子聯繫,而於98年12月1日,以每本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兆豐銀行員林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員林分行(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新光銀行彰化分行(下稱新光銀行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高雄市○○區○○○路○○○號與該詐欺集團成員「 陳亦豪 」,並於「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將現金6000元匯入其另申辦之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戶內後,將上開3帳戶金融卡密碼提供與「黃東翔」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於同年12月3日下午9時40分許起,迄至同年12月7日止,分別以網路購物付款方式錯誤,或以事先在網路虛偽刊登之商品廣告,詐騙附表丙○○等人,致丙○○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轉匯至甲○○上開銀行帳戶(受騙之被害人、事實、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嗣丙○○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等人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辛○○、 黃琡媜 、子○○、己○○、乙○○、癸○○、壬○○、丁○○、戊○○、庚○○等人於警詢時指訴之被騙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統一超商送貨單據1張(收件人為「陳亦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被告開戶資料、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臺灣銀行員林分行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綜合存款約定書、交易明細表、誠泰銀行存款存摺業務往來約定書、新光銀行被告客戶基本資料、約定條款確認書、金融簽帳卡申請約定書、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及附表證據欄內所示之證據資料等件附卷可佐。查金融交易常以存摺、提款卡、密碼、印鑑章等為認證依據,而存款帳戶、存摺及金融卡等,係供個人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流通資金之用,具有專屬性,且關涉個人財產權益及信用,倘有不明金錢來源,甚而攸關個人法律責任,難認有流通使用之可能,縱有特殊情況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了解用途及合理性後,再行提供使用,方符常情。況近來類如刮刮樂、退稅、中獎、代工及盜刷信用卡轉帳等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他人之人頭帳戶為匯款出入帳戶,不僅廣為媒體所披載,亦經政府各機關一再宣導提醒注意,並在金融機構內或所設自動提款機置有警示標語或轉帳警示畫面,早為一般社會成員所熟知之犯罪型態,一般人當知不可無故將個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否則有構成幫助犯罪之可能性,再衡諸現今社會資訊流通之普及程度,顯見倘有陌生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立帳戶,反向不特定人收取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帳戶所有人必當懷疑其收取帳戶之目的即在於遂行詐取財物等不法犯行。本件被告既自承其於98年12月1日,將其所有之前述帳號兆豐銀行、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及新光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高雄市○○區○○○路○○○號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陳亦豪」,顯見被告應可預見向其收取上開帳戶之人有將該帳戶用以實施詐欺等犯行之可能,且該人利用上開帳戶詐取財物,並未違背被告之認知,是被告主觀上應具有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率將其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陳亦豪」,轉供詐騙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之帳戶使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上開說明,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被告一次提供3本帳戶之幫助行為,致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本案11件詐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擅自提供銀行帳戶予不法份子使用,不僅幫助行詐欺取財者遂行取財目的,同時使詐騙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加深犯罪之猖獗,且本案被害人確因遭詐騙而受有上開匯入被告帳戶金額之損害,所為甚不可取,惟念及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暨審酌其並無前科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其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詐騙手法│被害人及│證據││││被害金額││├──┼───────────────┼────┼──────────┤│1.│「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98│丙○○,│1.被害人丙○○於警詢│││年12月3日下午9時40分許,冒稱為│14143元│時之指述。│││YAHOO奇摩客服人員,以000000000│。│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8門號電話與丙○○聯絡,向 吳佳 ││交易明細表。│││穎詐稱之前在雅虎奇摩網站所購買│││││商品時所設定付款方式有誤,致吳│││││ 佳穎 一時不查陷於錯誤,於翌日(│││││4日)下午6時30分許,依其指示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利用該處所設自動提款設備,將│││││14143元轉匯至甲○○上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戶。│││├──┼───────────────┼────┼──────────┤│2.│「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98│辛○○,│1.被害人辛○○於警詢│││年12月4日下午7時30分許,以8806│23989元│時之指述。│││000000000門號電話,向辛○○詐││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稱之前在雅虎奇摩網站所購買商品││明細表。│││時所設定付款方式有誤,致辛○○│││││一時不查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高雄師範大學門口郵局所設自動│││││提款設備,將23989元轉匯至 王馨 │││││涓上開新光銀行帳戶。│││├──┼───────────────┼────┼──────────┤│3.│「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98│黃琡媜,│1.被害人黃琡媜於警詢│││年12月4日下午7時35分許,冒稱為│8828元。│時之指述。│││「小三美日輸入購物網」客服人員││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以0000000000電話聯繫黃琡媜,││易明細表2張。│││向黃琡媜詐稱之前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時,因該網站人員疏失,設定付│││││款方式有誤,急需加以更正,致黃│││││琡媜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另│││││一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8時27分│││││許,前往臺北市○○路○○○號國泰│││││世華銀行所設自動提款設備,分別│││││匯款5845元及2983元匯至甲○○上│││││開新光銀行帳戶。│││├──┼───────────────┼────┼──────────┤│4.│「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98│子○○,│1.被害人子○○於警詢│││年12月5日下午6時許,利用子○○│4470元。│時之指述。│││因瀏覽渠等事先在網路上所刊登之││2.網路得標通知資料。│││虛偽商品販賣廣告,而下標購買4│││││箱尿布時,由該集團成員以343072│││││1160門號電話,與子○○聯繫,詐│││││稱當日下午6時將出貨,請子○○│││││先行付款,致子○○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透過配置在其位於桃園│││││市○○○街○○○巷○號4樓之網路設│││││備,以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方式,│││││匯款現金4470元至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5.│「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又於│己○○,│1.被害人己○○於警詢│││不詳時間,在PChome網站刊登虛│8400元。│時之指述。│││偽商品廣告,致己○○於98年12月││2.臺灣銀行網路ATM│││5日下午8時許,在臺南縣安定鄉海││交易明細表。│││寮村海寮44之21號住處,透過網路│││││系統瀏覽上開網路廣告時,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1箱營養食品,│││││隨即在該處透過網路系統,以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方式,自其父親胡│││││文騏所有之郵局帳戶,匯款現金84│││││00元至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6.│「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又於│乙○○,│1.被害人乙○○於警詢│││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網站刊登│7180元。│時之指述。│││虛偽商品廣告,致乙○○於98年12││2.網路得標通知資料。│││月6日凌晨1時16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13樓之1住處,│││││透過網路系統瀏覽上開網路廣告時│││││,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12罐奶│││││粉,隨即在該處透過網路系統,以│││││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方式,匯款71│││││80元至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7.│「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不│癸○○,│1.被害人癸○○於警詢│││詳時間,冒用楊 淑媛 所申辦之「we│9800元│時之指述。│││nser」帳號名義,在PChome網站刊││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登虛偽商品廣告,致癸○○於98年││易結果。│││12月6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縣新││3.露天拍賣網路得標通│││店市○○街○○號住處,透過網路系││知。│││統瀏覽上開網路廣告時,因而陷於││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37分許,下││路ATM轉帳結果通│││標購買SONYPS3遊戲機1臺,隨即││知。│││在該處透過網路系統,以網路自動││5.「淑媛小舖」網路列│││櫃員機交易方式,匯款9800元至王││印資料1份。│││ 馨涓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6.露天拍賣網站客服專│││││區回覆列印資料1紙│││││。│││││7.露天拍賣網站回覆新│││││店分局電子郵件1紙│││││。│││││8.「wenser」帳號基本│││││資料1份。││││││├──┼───────────────┼────┼──────────┤│8.│「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又於│壬○○,│1.被害人壬○○於警詢│││不詳時間,在YAHOO網站刊登虛偽│2569元。│時之指述。│││商品廣告,致壬○○於98年12月6││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日下午8時1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交易明細表。│││水源路247巷3號住處,透過網路系│││││統瀏覽上開網路廣告時,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與持用0000000000│││││之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嬰│││││兒遊戲床1組,再依該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8時40分許,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路127之1號便利超商│││││,以該處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569元至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9.│「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又於│丁○○,│1.被害人丁○○於警詢│││不詳時間,在PChome露天拍賣網│3800元。│時之指述。│││站刊登虛偽商品廣告,致丁○○於││2.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98年12月6日某時,在臺北縣新莊││員機交易明細表。│││市○○路○段○○號住處,透過網路││3.華南商業銀行存摺交│││系統瀏覽上開網路廣告時,因而陷││易明細表。│││於錯誤,下標購買積木1盒,該集│││││團成員隨即以0000000000門號電話│││││與丁○○聯繫,丁○○因而依其指│││││示,於翌日(7日)下午1時24分許│││││,前往華南銀行新莊分行,透過自│││││動櫃員機,將3800元匯至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10.│「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又於│戊○○,│1.被害人戊○○於警詢│││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網站刊登│3000元。│時之指述。│││虛偽商品廣告,致戊○○於98年12││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月6日某時,在臺北市士林區天母││交易明細表。│││東路43巷4弄16號5樓住處,透過網││3.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路系統瀏覽上開網路廣告時,因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尿布3箱,並││易明細表。│││依其指示,於翌日(7日)下午11│││││時8分許,前往臺北市○○○路○段│││││14巷19號便利超商,透過自動櫃員│││││機,將3000元匯至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11.│「黃東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又於│庚○○,│1.被害人庚○○於警詢│││不詳時間,在PChome露天拍賣網│4500元。│時之指述。│││站刊登虛偽商品廣告,致庚○○於││2.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98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縣││員機交易明細表。│││豐原市○○路○段○○巷○○○號住處,││3.彰化銀行豐原分行存│││透過網路系統瀏覽上開網路廣告,││摺存款交易明細表。│││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健康食品││4.露天拍賣網路得標通│││若干,旋該集團成員即以無來電顯││知。│││示之電話與庚○○聯繫,詐稱需先│││││行付款,庚○○隨即依其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前往臺中縣│││││豐原市麥當勞田心分店,透過自動│││││櫃員機,將4500元匯至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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