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原告 王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零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被告等就附表㈠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等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載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下合稱系爭抵押權)」,是原告雖以一訴聲明數項請求,但其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而本件乃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據,惟如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經核,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億14
5萬元(計算式:4,345萬元+1億2,000萬元+6,900萬元+6,900萬元=3億145萬元),此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91、93、97頁);復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關於系爭不動產附近相類房地之交易價格約每坪52萬8,301元(見本院卷第147頁),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5,507萬5,379元(計算式如附表㈡),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較低之系爭不動產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7萬5,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6,70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㈠:
┌────────────────────────────────────────────┐│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658│616.17│10,000分之42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及房屋層數│層次面積│附屬建物用途│││號│號│││││及面積││├─┼──┼──────┼──────┼─────┼───────┼──────┼────┤│1│5712│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17層樓鋼筋│5層:74.66│陽台:13.42│全部││││中興路二段31│惠國段658地│混凝土造││雨遮:7.68│││││巷10號5樓│號││││││├──┴──────┴──────┴─────┴───────┴──────┼────┤││備考:共有部分為惠國段5765建號,2,90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2(││││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1號),計81.80平方公尺【計算式:2,900.55×282/1││││0,000=81.80,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5730│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17層樓鋼筋│7層:36.84│陽台:3.53│全部││││中興路二段31│惠國段658地│混凝土造││雨遮:4.16│││││巷12號7樓│號││││││├──┴──────┴──────┴─────┴───────┴──────┼────┤││備考:共有部分為惠國段5765建號,2,90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9號),計52.79平方公尺【計算式:2,900.55×182/1││││0,000=52.7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3│5733│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17層樓鋼筋│10層:36.84│陽台:3.53│全部││││中興路二段31│惠國段658地│混凝土造││雨遮:4.16│││││巷12號10樓│號││││││├──┴──────┴──────┴─────┴───────┴──────┼────┤││備考:共有部分為惠國段5765建號,2,90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計││││25.23平方公尺【計算式:2,900.55×87/10000=25.23,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㈡: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一、附表㈠編號1至3建物總面積:㈠附表㈠編號1建物面積為177.56平方公尺【計算式:74.66+13.42+7.68+81.80=177.56】。
㈡附表㈠編號2建物面積為97.32平方公尺【計算式:36.84
+3.53+4.16+52.79=97.32】。㈢附表㈠編號3建物面積為69.76平方公尺【計算式:36.84
+3.53+4.16+25.23=69.76】。㈣合計總面積為344.64平方公尺【計算式:177.56+97.32+
69.76=344.64】,即為104.25坪【計算式:344.64平方公尺×0.3025=104.25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二、依卷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每坪交易價額為52萬8,301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07萬5,379元【計算式:104.25坪×52萬8,
301元=5,507萬5,37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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