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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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註鵬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50、1351、1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註鵬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註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因 許忠誌 、 翁可欣 、 黃耀中 、 廖玲玉 及 邱子維 分別察覺遭竊後,均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註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忠誌、翁可欣、黃耀中、廖玲玉及邱子維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商品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行經法院論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卻再度為貪圖私人不法利益,即再度違犯本案6次竊盜犯行,顯漠視法律之禁令,並危害社會治安,且迄今均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竊取財物之手段與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造成告訴人損失之程度,暨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上述情狀,與被告係於短期間內,密集竊取他人財物供己所用、侵害法益之對象及所竊取之財物總額等情,就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各次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屬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據扣案,惟被告亦未賠償告訴人,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編│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告訴人│竊得財物│宣告之罪刑│沒收、追徵││號│(民國)││││││├─┼─────┼────────┼────┼───────────┼─────────┼──────────┤│1│106年5月│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許忠誌│手機1支(廠牌:三星,│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17日上午7│路3段202號││型號:GalaxyTabJ,價│有期徒刑參月,如易│壹支(廠牌:三星,型│││時10分許│││值新臺幣〈下同〉7,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號:GalaxyTabJ)沒││││││元)。│仟元折算壹日。│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6年5月│臺中市○區○○路│翁可欣│麥卡倫洋酒2瓶(價值合│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29日下午5│5段62號統一超商││計2,96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倫洋酒貳瓶沒收,於全│││時許││││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仟元折算壹日。│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6年6月│臺中市西區 忠明南 │黃耀中│ 軒尼 詩XO新年限量禮盒1│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15日晚間7│路16號統一超商││組(價值5,80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詩XO新年限量禮盒壹組│││時28分許││││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仟元折算壹日。│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6年6月│臺中市○區○○路│廖玲玉│星城遊戲侍忍包2包(價│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19日凌晨0│69號統一超商││值合計200元)。│拘役參拾日,如易科│遊戲侍忍包貳包沒收,│││時32分許││││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元折算壹日。│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6年6月│臺中市潭子區光陽│邱子維│ 軒尼詩 XO新年限量禮盒1│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23日中午12│路142號統一超商││組及麥卡倫洋酒2瓶(價│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詩XO新年限量禮盒壹組│││時57分許│││值合計8,90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麥卡倫洋酒貳瓶,均│││││││仟元折算壹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6年6月│臺中市○區○○路│廖玲玉│星城遊戲侍忍包2包(價│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28日上午9│69號統一超商││值合計200元)。│拘役參拾日,如易科│遊戲侍忍包貳包沒收,│││時1分許││││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元折算壹日。│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