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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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王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