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陳芃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陳芃年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8年7月3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予相對人陳芃年,貸款期間為五年,貸款利率為10.5%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㈢、詎相對人陳芃年自109年3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448,6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芃年│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4│年利率10.5%│││448,69││月12日起│月11日止││││5元│├──────┼──────┼───────┤││││自民國109年4│至民國110年1│年利率12.6%│││││月12日起│月11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0.5%│││││月12日起│││└──┴───┴─────┴──────┴──────┴───────┘※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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