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裕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