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東政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張慶宗 律師謝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